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第一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发布时间:2010-06-1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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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行政许可”设立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而募集设立发起人至少认购35%以上的股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发行。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含5人)以上的发起人,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申请股票上市的,股本总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公司章程草案应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发起人应于股款缴足后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和法律地位。作为发起人的公司法人,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章程的表决、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注意:不是全部股份)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个,但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须履行的程序。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资本、注册资本、股份资本以及股本在概念上是等价的。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的含义,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应修改公司章程,要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减资必须通知债权人。
二、股份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转让性。股份的分派、收回、设质和注销。
三、公司债券的含义,债券和一般债务的区别。公司债券的种类,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组织机构
一、股东的概念、权利和义务,股东名册及其记载的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其职权有决定权和审批权。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而特别决议须经2/3以上通过。
三、董事的资格、种类和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以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职权。经理和监事、监事会。应注意他们各自职权的区别。
注意: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的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学员要参考原文,认真学习。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
会计要素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股东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
二、我国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我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采用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的区别,资产负债比率=(总负债/总资产)×100%,而非相反。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三、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利润的分配,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以及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注意它们都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破产和解散
一、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的分立。
二、公司破产的现金流量标准。公司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国家专有地财产和土地资源、股东个人资产、破产申请发生前已经为债权设置担保的财产以及他人存放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清算组的职权。注意:破产宣告后公司就丧失了对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公司解散的概念、原因和清算。注意:解散时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这一点和公司破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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