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指导:基金投资维权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10-06-12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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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基金公司频频出现的违规操作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作为一名投资者该如何去防范并进行维权呢?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句警示语,相信很多投资者都非常熟悉,基金中的风险除了基金产品本身的风险外,投资者还会遇到基金公司违规操作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风险。2008年,中国证监会先后查处了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建均存在建“老鼠仓”的行为,而日前沸沸扬扬的融通基金又被疑似建“老鼠仓”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已立案调查并掌握了有关人员涉嫌违规的行为。面对基金公司频频出现的违规操作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作为一名投资者该如何去防范并进行维权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熟知违规操作
基金公司违规操作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建“老鼠仓”;基金公司利用基金产品财产制造虚假的成交量;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以及宣传存在误导,收益不分红等等。
我们主要来谈谈宣传存在误导,收益不分红的现象。一般情况下,像股票型基金这样的产品是不允许宣传有预期收益的,因为它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是,基金公司往往通过让名牌基金经理“走穴”来宣传此基金公司业绩最好的一只基金,而对于其他业绩一般或不好的基金产品则闭口不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误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
收益不分红现象在证券业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当然基金公司也不例外,有的基金公司甚至长达十多年不分红,直至退市。南方稳健成长2号基金自从成立以来从未向投资者分红,特别是在2007年存在可供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的情况下,仍未分红。目前股市行情的下跌,投资者分红则更成为泡影。
用好法律武器
作为一名投资者不但要学习基金知识,而且更要加强相关法律方面的学习,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该正确地理解基金产等相关知识,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许多投资者存在这样的一个认识:购买基金不需要投入更多时间,购买后等待分红或增值就可以了;在选择基金时,比较关注业绩排名,往往只留意最近一段时期排名靠前的基金。这样的认识显然是片面的,作为一名合格的投资者,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动态分析基金过往的连续表现,然后选择那些保持稳定表现的基金产品,只有这样的基金产品才值得投资者长期托付。
也有许多投资者认为《基金合同》是既定的、格式的,没有仔细阅读的必要。而恰恰相反,每一个投资者都应当仔细阅读,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清晰的认识,对其中违法、不合理的格式、霸王条款提出质疑,并向社会公开,要求修改。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基金合同》的条款更趋近公平、合理。
其次,熟悉并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投资者的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占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投资者)就可以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现场召开的方式成本大,实施难度高,还可以以语音、文本、邮件和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可以审议的事项包括: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扩募、提高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报酬,甚至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可以说,持有人大会类似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其对基金公司以及基金的存续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证券投资基金法》里还对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为做严格的规范,对其违规责任也进行了详细阐述。
令人欣慰的是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中第二条规定(请见法律链接)加大了对建“老鼠仓”等侵害投资者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相信能够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最后,平时多注意收集、保留基金公司违规操作行为的证据。这样做的目的,第一有利于保护自己,为今后发生纠纷时,便于向基金公司的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也便于双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有利于促使基金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我国基金公司的管理制度,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促使其进一步的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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