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法律责任(5)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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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2)泄露国家秘密罪。
2、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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