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知识点整理(4)
发布时间:2010-08-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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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1.会计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于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者完成情况,明确有关经济责任,作为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原始凭证的分类:(多选)
来源:外来;自制。
填制方法:一次性、累计和汇总原始凭证。
经济业务类别:款项收付;出入库业务;成本费用;购销业务;固定资产业务;转账业务。
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亦称传票,是指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涌来确定会计记录,作为记账直接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分类:(多选)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货币有关: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
按期填制方式的不同:复式记账凭证、但是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记账的原始依据。(单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各单位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2.原始凭证的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虚假或者根本不存在;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违法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内容记载有误;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填写有遗漏或者省略。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只有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例题•单选题】原始凭证出现金额错误,应由( )
A.经办人更正
B.会计人员更正
C.原开具单位更正
D.原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答案]D
【例题•单选题】下列对外来原始凭证错误更正的做法中,不违背《会计法》的是( )
A.外来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接受凭证单位可按正确的金额改正并加盖单位公章
B.外来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原出具凭证的单位划线更正并加盖单位公章
C.外来原始凭证中,接受凭证单位名称错误的,接受凭证单位可自行更正并加盖单位公章
D.外来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由原出具凭证的单位重开
[答案]D
【例题•判断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
[答案]√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二、会计账簿
(一)依法建账
《会计法》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1.“法”(判断)
既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多选)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实行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