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比例上升至20%
发布时间:2010-08-08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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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5日公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主席令,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保险法》修订实施后,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基础性规章。《办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以下比例的要求: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险资投资基金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而调整后将改为投资股票型基金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