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盐城市亭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20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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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园区财政部门、区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为做好本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09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持有我区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含不在会计岗位的持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2010年培训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一般企业类会计人员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后续规定及执行中的难点问题、财务管理有关案例分析、新准则下的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解读和分析等内容。
2、金融企业类会计人员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国际贸易融资实务与案例、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及对我国的影响等内容。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四项改革”(即: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等内容。
三、培训形式
2010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将主要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
(一)、网上远程教育:
参加网上远程教育的持证人员需购买学习卡,学习卡由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和培训点代售。全区网上培训机构确定为2家,分别为:
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网址:www.yccz.ce.esnai.net或yc.ce. esnai.net电话:400-700-1200转1,邮箱:elearn@snai.edu)。
2、中华会计网校(网址:www.chinaacc.com,电话:01082318888,邮箱:card@chinaacc.com)。
(二)、集中面授培训:
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到经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学习,到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成绩一律无效。
四、区财政局培训机构及联系方式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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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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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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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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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贸学校(原供销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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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解放南路东元巷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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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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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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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方圆财务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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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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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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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66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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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公布
各培训机构将经有权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内容、师资、培训场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在所属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布。各培训机构应提前一星期将具体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学员名单和考核试卷等资料提交所属的财政部门。
六、培训时间和考试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自2010年10月10日始至2010年12月31日结束。参加集中面授的持证人员必须按期报名进行培训,学完规定课时并要考试合格;参加网上远程教育学习的持证人员也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学习任务,三个月内的网上学习时间不限,可反复多次学习。学满24个学时后方可参加网上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考试合格者请于2011年1月20日前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区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签章备案。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参加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3、在省级和省级以上级别的财经刊物上发表会计类的文章;
4、普通院校和成人函授学校财会专业的在校生;
5、参加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请有关持证人员于2010年12月20日前凭相关资料到区财政部门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确认。
八、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亭湖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镇、街道经济园区财税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工作。
九、有关要求:
1、各镇、街道、经济园区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对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工作的宣传,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度。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确保培训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预期的效果。2、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通过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增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意识。通过接受继续教育,不断优化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努力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3、各财税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区财政局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且不得办理会计证的调转、变更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考评。
4、财政部已出台今年年底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换发后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码,并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我市将于2011年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凡未能完成每年不少于24小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一律不得换发新证。从2011年开始,凡无故连续2年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律作废。
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区财政局324室,联系电话:89880324 13401766610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