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知识:最后交易日与到期日
发布时间:2010-10-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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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跟股票一个重要的差别在于权证通常都有一定的存续期。过了存续期,未行权的权证即予以注销。在权证的存续期内,有两个关键的时点值得投资者引起特别注意,这就是“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很多投资者把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混为一谈,以为到期日就是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实际上二者有很大不同,“最后交易日”指的是权证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最后一天,过了最后交易日,权证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此时持有权证的投资者将不能售出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而“到期日”是指权证的存续期截止的日期。到期日过后,权证存续期终止,未行权的权证成为废纸一张,不再具备任何价值。
根据交易所颁布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这里的前5个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说,如果到期日为T,则T-5交易日即为权证的最后交易日。举例来说,钾肥JTP1的到期日为2007年6月29日,其T-5交易日为2007年6月22日,即为钾肥JTP1的最后交易日。
市场上不乏将“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混淆而遭受亏损的例子。2006年12月15日,某投资者花费3万余元资金买入机场JTP1,当天没有卖出。原来,该投资者错把“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当成了“最后交易日”,以为要到22日之后权证才停止交易。而实际上买入权证的这一天正好就是机场JTP1的最后交易日。结果,最后交易日一过,该投资者无法出售手中的权证,只能选择是否行权,但是,由于机场JTP1处于价外,选择行权只会导致更大的亏损,于是3万余元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投资者在买入权证之前,一定要认真了解权证的基本条款,尤其要弄清楚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对于临近到期的权证更应该提高警惕。其实,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会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购入权证,尤其是价外权证的投资者一定要时刻留意发行人是否有发布提示性公告。
如果投资者在权证的最后交易日当天仍然持有权证,则可以有两种选择:对于价内的认购(认沽)权证,如果负溢价较多,并且投资者看涨(看跌)正股未来的走势,可以选择继续持有手中的权证,等到行权日行权;否则,就应该在当日适时售出手中的权证,防止日后遭受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