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知识:权证的涨跌停幅度计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0-11-0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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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权证每天的涨跌停幅度限制与股票很不一样,不仅不同权证具有不同的涨跌停幅度,即使是同一权证,在不同的交易日其涨跌幅限制也不一样,不少投资者对此感到很困惑。本文就来详细介绍我国权证的涨跌停幅度计算规则。
根据交易所《权证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当计算结果小于等于零时,权证跌幅价格为零。
举例来说,新近上市的石化CWB1的行权比例为0.5,2008年3月4日,石化CWB1的收盘价格为2.604元,其正股中国石化的收盘价格为16.80元,则中国石化于2008年3月5日的涨幅价格为16.80×(1+10%)=18.48元,跌幅价格为16.80×(1-10%)=15.12元,于是,石化CWB1于2008年3月5日的涨幅价格=2.604+(18.48-16.80)×125%×0.5=3.654元,跌幅价格=2.604-(16.80-15.12)×125%×0.5=1.554元。
上述计算过程中,上证所和深交所存在一个细微的差别。上证所权证计算涨跌幅价格的时候,计算过程的每一步都进行四舍五入至最小价格单位,而深交所权证计算涨跌幅价格时,首先计算正股的涨跌幅价格(精确到0.001元),其余中间步骤不进行四舍五入,最终结果进行四舍五入至0.001元。
另外,投资者还应注意的是,股票在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而权证在上市首日则仍根据以上公式计算涨跌幅价格,公式中的“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则以权证的开盘参考价代替。
最后,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深交所对处于深度价外的认沽证在临近到期时实行特殊的涨幅限制,不设跌幅限制。例如,从2008年3月3日至3月26日,深交所对“五粮YGP1”实行以下价格涨幅限制,不实行跌幅限制:(1)当“五粮YGP1”前收盘价格在0.100元以上(含0.100元)的交易日,价格涨幅比例为10%;(2)当“五粮YGP1”前收盘价格在0.010元至0.100元(含0.010元,不含0.100元)的交易日,价格涨幅比例为20%;(3)当“五粮YGP1”前收盘价格低于0.010元(不含0.010元)的交易日,价格涨幅比例为50%。涨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我国对于权证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防范市场上的过度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涨跌幅的绝对价格而非百分比来进行限制,放宽了权证的波动空间,符合权证具备杠杆效应的特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