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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要点提示
本章概要
本章重点介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法律规定以及反洗钱法律知识等内容。监督管理是实现监管目标的一种措施。监管机构通过检查监督可以评价监管对象是否遵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审慎经营规则。检查监督权是一种行政权,既是监管者的权力也是其法定职责。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为多头监管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除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外,作为国有大型金融企业,还须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管。通过本章的学习,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和了解一定的金融监管和反洗钱法律知识,为依法合规从业奠定基础。
本章考点精讲
5.1《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通过、实施及修订时间、修订重点
2.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检查监督权的范围
3.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4.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全面检查监督权的特殊情况及措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