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三章考点(1)
        发布时间:2010-11-10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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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和贷前调查
  本章结构框架:
    
        
            | 借款人 | 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掌握) | 
        
            |   |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理解) | 
        
            | 贷款申请处理 | 面谈访问的内容和形式(了解) | 
        
            |   | 内部意见反馈的步骤(掌握) | 
        
            |   | 贷款意向阶段的材料准备和注意事项(了解) | 
        
            | 贷前调查 | 贷前调查的方法(了解) | 
        
            |   | 贷前调查的内容(理解) | 
        
            | 贷前调查报告内容要求 | (掌握) | 
    
  第一节 借款人
  一、 借款人应具备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1、 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2、 基本条件
  三方面:经济能力、合法使用资金、按期偿还
  3、 要求
  (1) 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历史信用
  (2) 年检——近期状况
  (3) 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动态
  (4) 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
  (5) 资产负债率
  (6) 中长期贷款——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确定依据3个)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贷款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借款人的权利如下: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获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条件,借款人有权拒绝。
  (4)有权向银行的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银行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贷款通则》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义务规定如下:
  配合银行、如实履约、及时告知
  (1)应当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银行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在此基础上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做出评价;银行的调查、审查、检查,贯穿于贷款审批、发放、执行的各环节中,银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款的安全。
  (2)应当接受银行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核定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当取得银行的同意。
  (6)有危及银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银行,同时采取保全措施。第二节 贷款申请受理
  一、面谈访问
  前期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是否能够受理该笔贷款业务,是否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后续的贷款洽谈,以及是否需要正式开始贷前调查工作。
  1.面谈准备
  提纲内容应包括:客户总体情况、客户信贷需求、拟向客户推介的信贷产品等。
  2.面谈内容
  面谈过程中,调查人员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信用“6C”标准原则,即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资本(Capital)、担保(Collateral)、环境(Condition)和控制(Control),从客户的公司状况、贷款需求、还贷能力、抵押品的可接受性以及客户目前与银行的关系等方面集中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
  二、内部意见反馈
  1.面谈情况汇报
  2.撰写会谈纪要
  撰写内容包括贷款面谈涉及的重要主体、获取的重要信息、存在的问题与障碍,以及是否需要做该笔贷款的倾向性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