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资料-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
发布时间:2010-11-12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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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包括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的内核、出具发行保荐书、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以及由证监会进行的受理文件、初审、发审委审核、核准发行等等。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推荐
1、 内核:内核是指保荐人的内核小组对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确保证券发行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碍以及发行申请材料具有较高质量的行为。
内核小组通常由8-15名专业人士组成,其中,公司主管投行业务的负责人及投资银行部门的负责人通常为内核小组成员,此外,内核小组成员中应有熟悉法律、财务的专业人员。
2、 出具发行保荐书:保荐人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发行保荐书。
3、 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证券业协会对承销商备案材料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大致相同(参看第五章相关内容)。
二、证监会的核准
1、 受理申请文件: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 初审: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证监会就发行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3、 发审委审核,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审核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具体内容参看第五章)
4、 核准发行: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做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