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辅导讲义(5.3)
发布时间:2010-11-30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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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3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4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