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资格考试(CPA)全接触
发布时间:2010-12-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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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考情况简介
注考情况机构: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命题机构:全国考试委员会
报考条件: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以及同等学历或者具有会计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参加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考试时间:9月13日14:00-17:00审计9月14日9:00-11:30税法14:00-17:30会计9月15日9:00-11:30经济法14:00-17:00财管
考试分制: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试地域有效性:注册会计师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因而五科可以在不同省市通过,全科证在最后一科通过的省市领取。
(二)执业注册会计师申请条件
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独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注册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3、身份证、学历、经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4、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5、所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6、两份以上参与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3.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四).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申请者应填写《200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申请表》,并向报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经地方考试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并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免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