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开展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1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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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11〕11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会〔2007〕3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嘉兴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县(市)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和《嘉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精神,分别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无纸化考试。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补继续教育课时。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工作都必须参加2011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1年当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下个年度起,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两种形式进行,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选择网络继续教育的可登陆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网站(http://kjzj.zjczt.gov.cn),注册后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的课程后,直接在网上选择财政部门认定的考试机构,并参加无纸化集中考试;选择面授教育的可到经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后,参加由各培训机构组织安排的无纸化集中考试。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
网络教育为省财政厅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系统公布的教学课程,面授教育为浙江省财政厅编印的2011年度继续教育教材,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可自行充实部分特色教育内容。
五、培训时间
网络培训自发文之日起可自行上网注册培训,面授培训6月底起可组织报名。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于12月31日前结束。
六、教育培训机构
市本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由市财政局确认,具体名单届时见嘉兴日报公告或嘉兴财税网(www.jxcs.gov.cn)公告。各县(市)的培训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并公告。
会计人员要求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集团)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应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备案,并征得认可,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七、免会计继续教育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合格的(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3、参加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在职学习,会计实务(含初中高级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成本会计、会计电算化、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课当年成绩合格的(凭发证学校出具的并经该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绩合格证)。
上述人员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八、培训要求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11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培训期间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承办机构的管理,检查考核办学情况,提高培训质量。同时也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培训结束后及时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工作。届时会计人员可登陆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网站(http://kjzj.zjczt.gov.cn)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