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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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冀财会[2011]31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现将我市201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继续教育内容
(一)企业、公司继续教育的重点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新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
(二)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教育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的医院会计制度、新制订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继续教育的重点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四)常规培训内容: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相关法律与法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代会计管理方法、会计电算化知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其他财经、财会管理知识。
二、组织实施
1、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市直各部门及相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市直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请及时与会计处联系,以便安排培训。
2、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3、为提高培训质量,体现培训层次,市直拟组织部分中级会计人员培训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参照实施,逐步向分层次、分类别的继续教育培训格局过度。
4、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24学时,会计人员参加培训后,要据实将培训时间、内容、学时等情况,通过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录入到管理数据库,并在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登记、盖章,作为考核、确认继续教育的依据。暂时不能登记的要把培训合格者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留存,以备以后登记,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培训的可凭结业证书或有效证明给予免费登记。
5、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督促、鼓励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主管部门、较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并上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管理,坚决决制止只收费不培训或高收费的行为,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市财政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