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预习--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0-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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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二、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处理(5%)
1.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该项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非普通住房:购买不足5年,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税。
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不足5年的,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