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10-2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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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持证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财政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财政部在认真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届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1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是:http://www.mof.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二)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财政部条法司三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sc@mo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