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09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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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二十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1、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通过第三方交易的正常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如下: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2)、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3、税务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过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二)、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分为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三)、认定的相关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