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免征与减征优惠
发布时间:2011-11-10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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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二十五、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新修订)
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营业税)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