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备考之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上市综述
发布时间:2011-11-25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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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教材没有进一步深入的阐述各种发行方式及其适用的情况,因此我尽力将教材中各种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规定进行归纳与整理,以帮助广大学员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和学习。
一、股份发行的起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其实就是向发起人发行股票,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形式,而且是向特定对象进行的,即便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有向发起人发行的部分,因此不管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在发行股票,只不过区别在于,发起设立方式下并没有公开发行,而募集设立方式下有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从这个推论可以很清楚地认识到,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适用的是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全体发起人认购全部的拟订的股份总额,因此没有“公开发行股票”,只有在经营3年并符合该规章的规定之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这便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发行股票上市需要遵循《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有一种特殊情况要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此时不会受到经营3年的限制,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就可上市,因此这种特殊的募集设立方式下是适用首发规定的。
我们可以用下列关系图来表示上述关系。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二级市场交易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果要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那么应该满足各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在我们中级经济法教材中引述的相对比较散,现进行具体的归纳和总结,有些条件甚至进行了合并,这样可以作为学员学习的参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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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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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 |
募集设立(不上市) |
发起设立(上市) |
公开发行 |
非公开发行 |
涉及法律规章 |
《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管理办法》、《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法》 |
具体条件 |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
1.《证券法》中的条件:具体内容见后面“3.股票上市条件”
2.首发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条件:(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五独立)(3)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4)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5)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1.一般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向股东配售(1)满足一般条件;(2)拟配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3)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4)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3.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1)满足一般条件(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4)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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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对象条件 |
上市公司条件 |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对于学习来讲,股票发行程序性的问题并不是关键,但建议考生至少应该了解以下的内容:
1.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的期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股票发行后果的承担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股票发行价格
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③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确定发行价格。
2.证券发行的保荐
应当聘请保荐人的情形
①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3.证券发行的承销
(1)承销团承销的情形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