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13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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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中省直在哈各单位:
为加速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系统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程,进一步提高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1]18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集目的
我国现行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由各省分别开发建设,各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项存在差异。为推进会计从业人员全国信息化管理,2010年8月,财政部出台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作为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标准。此次我省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其目的就是将我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完成基本信息补全工作。
二、采集人员范围和采集方式
(一)采集范围。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会计从业人员。
(二)采集方式。为方便信息采集,提高工作效率,我省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取网上采集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可自行登陆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官方网站(龙江会计网),参加黑龙江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和基本信息补全,不需到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会计从业人员对本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会计从业人员如需变更身份证号、姓名等重要信息,需到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三、采集时间安排
我省统一采集信息从2011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此前已办理跨省调转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应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确定
为便于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汇总和跨地区调转,为将来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社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接预留空间,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要求,我省今后将统一采用身份证号做为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档案号。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从业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持护照的外国从业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原14位档案号码,在《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改称“管理号”,打印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IC卡号/IC card”位置。
五、有关要求一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宣传,督导会计从业人员诚信、及时、准确地填报其缺少的、变是的信息,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基本信息采集网上填报过程中如有虚报、谎报信息的,由所属辖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