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州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1月1日起
发布时间:2011-12-28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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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文件
穗财会[2011]31号
关于2012年度广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管理水平,现将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及实施范围
(一)管理原则
1.依法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会计法》及《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部署考试和考试系统建设、实施、维护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审核考试计划,负责考试题库的管理、发放和成绩收集。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按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计划,精心组织考试报名、确认、考试及成绩管理等各项工作。
2.统一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严格按广东省财政厅统一题库、统一系统、统一推进、统一管理的“四统一”原则开展,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严格管理。立足服务考生、方便考生,统筹安排考务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监管,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过程的平稳、安全。
(二)实施范围
1.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含实务和理论)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实施。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除天河、萝岗、南沙、番禹、花都、从化、增城等七区(县级市)财政局自行组织实施外,其余各区统一由市财政局委托广州市财经职业学校组织实施。
二、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
(一)考试科目
1.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初级会计电算化实务与理论。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考《会计基础》,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科。
以上所称会计类专业具体指:①会计学;②会计电算化;③注册会计师专门化;④审计学;⑤财务管理;⑥理财学。
(二)考试方式
1.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实务考试和理论考试各60分钟,双科连考,总时长为120分钟,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理论考试。考生交卷后考试系统出示考试成绩。
2.会计专业知识实行无纸化。每科考试时间各为90分钟,双科连考,总时长为180分钟。考生交卷后考试系统出示考试成绩。
三、考试大纲、教材、内容、提醒
(一)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
2012年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教材采用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电算化)》,考试命题不超出培训大纲和教材、习题集内容及范围。
实务考试题型包括中文录入、判断、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四种类型;理论考试内容包括系统管理、总账、报表、工资和固定资产五种类型。
(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
考试大纲以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8]9号)印发的大纲为准。考生可选用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财经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三版)系列书籍作为辅助教材,内附有考试大纲,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习题集》(第四版)中附有无纸化考试模拟光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会计基础》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综合题。
四、考试报名
2012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考人员通过广州财政网(www.gzfinance.gov.cn)进入“会计服务-考试报名”进行报名。报考程序仍按照穗财会[2010]35号的规定执行。
各区、县级市的现场报名确认点(见附件1)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料,重点审查“考生已确认签名的考生报名确认表”(特别是报考单科考生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受理报名。
五、时间安排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年举办两次,上下半年各举办一次。网上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亦分上下半年相应安排,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考生领取合格证具体时间有各区、县级市通知。除网上报名、打印准考证及考试项目外,其他节假日休息,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六、收费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10]131号文的有关规定,考试费每科65元,统一使用广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缴费(采用银联卡刷卡,不收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收费。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编制考试计划。各区、县级市在完成现场确认10个工作日内,按考场设置编制考试计划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核,确保考试规范有序。
(二)严肃考试纪律。各考点应建立考务工作制度,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仍严格按照穗财会[2010]35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管理。
(三)加强考试培训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坚持考培分开、培训以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强迫应考人员参加培训。
201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