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河南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07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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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为规范培训内容,提高培训质量,2012年度我省初、中级及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学习。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必学内容
1、企业单位会计人员
(1)小金库治理及其政策解读(四个学时)
(2)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四个学时)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小金库治理及其政策解读(四个学时)
(2)会计基础工作(四个学时)
(二)选学内容
会计人员在完成上述必学内容后,可根据需要从网校提供的其他相关课程中选学,每个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会计人员,当年所学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须达到24个学时(含考试时间)。
二、合作网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www.nai.edu.cn/)、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www.dongao.com)。
三、学习方法
1、由会计人员登陆河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会计管理系统(http://www.hncz.gov.cn:8002/henancms/),选其中一个网校提供的课件进行网上学习。
2、选学课程前可以对三个网校提供的课件分别进行免费试听,试听时间15分钟,选定一个网校相应课程之后,通过网上一次性缴费,按学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3、正式开课以后,每10分钟网校与学员互动,弹出回答问题窗口,不回答的即停止计时,原计时有效,可以累计。
4、会计人员学习的学时可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每科考试合格(60分)后通过会计管理系统自动记入本人信息库内,学习结果可在会计管理系统中查询。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不再签章。
5、以往年度没有参加学习的可通过网上进行补课,补课完成后,方能学习本年度课程,补课方法同当年参加学习。
6、凡当年度已缴费未完成学时的人员,学习时间延长至下个年度2月底。下一年度3月1日起,需重新缴费听课。
7、50岁以上的会计人员,不方便上网学习的,可到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登记,安排面授学习。
四、缴费办法
统一收费标准,每人当年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学习应通过银联卡网上缴学费人民币60元,补课80元。
五、具体要求
(一)继续教育学习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凡在当年学习周期内没有完成规定学时学习的,须在下一年度进行补课。
(二)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符合条件的,提供相应证明,视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到属地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输入会计管理系统个人信息库内。
(三)高级会计人员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班,经省财政厅会计处确认后,输入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息库内。
联系人:姚旭东
联系电话:0371-65808097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