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地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2-02-0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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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地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四条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开启考生考试用机,检查运行状况,如遇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五条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第六条开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塔城地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条开考前5分钟,提醒考生登录考试页面,提前录入考生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号,做好考试准备。
第八条考试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考试系统界面准考证及身份证上的照片、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条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对试题的内容和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不得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抄录考试内容。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二条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四条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的各项内容,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送交主考验收。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按照《塔城地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