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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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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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
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按商品销售价格总额确认收入 |
现金折扣 |
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销售方计入借方财务费用,购买方计入贷方财务费用 |
商业折扣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商业折扣不影响增值税的计算 |
销售折让 |
如果折让发生在非日后期间,应冲减销售当期的销售收入
如果发生在日后期间,应冲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涉及的损益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替换 |
销售退回 |
未确认收入的,直接在“发出商品”中核算
确认收入的,还要区分该退回的时间,如果在销售当期退回,那么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如果发生在日后期间,应冲减报告年度的销售收入,涉及的损益科目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替换 |
代销商品 |
视同买断(无退货权) |
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价或协议价确认收入 |
视同买断(有退货权) |
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
收取手续费 |
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支付的手续费不冲减收入总额,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
预收款 |
发出商品时按照销售价格总额确认收入 |
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 |
会计上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附退回条件 |
能合理估计退回率,通常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不能合理估计退回率,通常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售后回购 |
通常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售后租回 |
融资租赁 |
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
经营租赁 |
区分情况进行处理:(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①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是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则应予以 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②售价大于公允价值的,售价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 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
提供劳务 |
可靠估计 |
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
不能可靠估计 |
全部补偿 |
确认的收入等于发生的劳务成本 |
部分补偿 |
确认的收入小于发生的劳务成本 |
不能补偿 |
不确认收入,将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
商品+劳务 |
(1)能够区别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将销售商品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2)不能够区分的,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应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
奖励积分 |
授予时,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兑换时,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 |
BOT |
建设
期间 |
提供实际建造劳务 |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定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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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实际建造劳务 |
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
建成后 |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
让渡资产使用权 |
利息收入 |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确定 |
使用费收入 |
一次支付 |
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收款时一次确认收入 |
提供后续服务的,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分期支付 |
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规定的收费方法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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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
可靠
估计 |
期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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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可靠估计 |
全部收回 |
确认的收入等于发生的工程成本 |
部分收回 |
确认的收入小于发生的工程成本 |
不能收回 |
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