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基础知识:地方政府债券概念及分类
发布时间:2010-06-1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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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如早在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l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由于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因此,我国目前的政府债券仅限于中央政府债券。但地方政府在诸如桥梁、公路、隧道、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政府债券,即以企业债券的形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如l999年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发行5亿元浦东建设债券,名义上是公司债券,但所筹资金则是用于上海地铁建设;济南自来水公司发行1.5亿元供水建设债券,名义上是公司债券,而所筹资金则用于济南自来水设施建设。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其中2001年为400亿元,2002年为250亿元,2003年为250亿元,2004年为150亿元,2005年为100亿元。
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