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讲义第二章(1)
发布时间:2010-06-12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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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一、股票的概述
(一)股票定义:股份公司发行、证明股东的身份和权益、获取红利和股息的凭证 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获得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应载明的事项(格式):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以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董事长的签名
(二)股票的性质
有价证券 :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一方面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另一方面可以行使所代表的权利。
要式证券 :真实全面载明法律(《公司法》)规定内容
证权证券 :权利的载体,是已经存在的权利的物化表现形式。而设权证券是权利随证券的制作而产生,以证券的制作存在为条件
资本证券 :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是虚拟资本
综合权利证券 :股票既不是物权证券,也不是债权证券,而是综合权利证券,因为,股东的权利是综合的
(三)股票的特征
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红利和股息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股票流
通中的差价收入,又称资本利得。
风险性:持有股票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特性。股票的风险和利益不仅并存,而且对称。
流动性:股票可自由地交易,由于其流动性高的特点,在会计上又称为流动资产
永久性:股票所载明的权利始终有效,与股份公司的持续期相关联。对股东而言,是长期投资,对公司而言,是稳定的自有资本。
参与性: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特征,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参与性。
二、股票的分类
(一)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普通股票:最常见的股票,持有者享有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其权利大小随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变化,股东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相应地风险也高。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比,股东在权利义务中附加某些特别的条件:股息固定,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东
(二)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记载方式上的差别):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定义: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名。
名称规定:自然人姓名,以及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名称;更换姓名或名称,应进行变更手续 我国的规定:发起人、授权投资机构以及法人都为记名股票;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记名股票出需要股东名册之外,还需要登载以下事项:股东姓名、名称以及住所;所持有的股份数、股票编号;取得股票的日期
记名股票的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以及代理人
2、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记名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形成了特定关系。
3、转让相对复杂,或者受到限制。转让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必须将受让人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遗失股票后,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关系并不消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挂失,要求补发新的股票(我国需要经过法院公示环节
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一般留有存根联,包括股票主体(即公司名称、股票代表的股份数)和股息票(用来进行股息结算以及行使增资权利)。《公司法》规定还要登载股票编号以及日期。
特点:
1、权利归属股票持有人或占有人,以占有事实为依据;
2、认购股票需要缴足款项;
3、转让相对简单,持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4、安全性差,不能办理挂失手续
(三)按是否用票面金额表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
票面记载金额,这个金额又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以及股票面值 ;票面金额一般可以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得到,而很多国家对此直接规定,一般限定最低票面金额,要求同次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等同 ;票面金额以国家主币为单位
特点:明确每一股代表的股权比例;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为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票
票面不登载金额,只记载股数以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又被称为比例股票或股份股票 股票仍然有价值,价值的高低取决于股份公司资产的价值,相当多国家仍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特点:第一,发行或转让价格灵活,更加注重股票的实际价值;
第二,便于股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