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考指南
发布时间:2010-06-1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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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
(一)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计算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关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之日),可以免试《会计基础》科目考试。
(三)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考试科目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珠算五级等级考试由各县级以上(含县级)珠算协会不定期组织。
免试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的人员,可以凭相关毕业文凭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注:2年内,是指自毕业文凭签发日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日的期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只需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
请各考生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自主选择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门或《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门。考试之前,考试管理机构不再进行免试科目资格审查。如不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免试条件,只报《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一门的,后果由报名者自负。
报名时间、方法
1.考试报名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报名点具体地址详见附件)。
2.报名时间大概在6月中下旬至7月上旬。
3.报考人员可以一次报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2个科目,也可以选择其中1个科目报考。报名时要求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请各考生随时关注:“”
报考说明
(一)报名属地原则:
1、宁波市大市户籍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在全市任一个报名点报名;
2、长期在宁波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凭居住地户籍管理机关签发的居住证明(居住证或者1年以上暂住证),在居住地的报名点报名;
3、在宁波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报名点报名或由学校统一联系报名点报名;
4、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宁波籍学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报名点报名。
(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指《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报考。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中上旬。
收费标准
考务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1〕287号文件执行,即每人每科目35元。
考试范围及考试题型
本次考试以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银行招聘网纲》为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会计基础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3种,主观题题型为计算分录题、综合题2种。
试卷印发
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试卷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命题、统一印刷。考试阅卷工作由宁波市财政局统一组织。
考试成绩及合格标准
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将通过“宁波市财政税务局网站(www.nbcs.gov.cn)”于12月中旬公布。合格人员发给各科考试单科合格证,单科合格证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后发放。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