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知识重点讲解之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0-06-16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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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审批前和审批后)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在报经有关领导审批之前,应基于客观性原则,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编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为了记录、反映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情况,应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该科目下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待处理的损溢。“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的基本结构如表所示。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盘盈处理
(1)流动资产
审批处理前借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财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批准处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固定资产
在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在按管理权限批准处理前,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溢调整”科目核算。
(二)盘亏处理
审批之前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科目。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方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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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回收的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
②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借“其他应收款”;
③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管理费用”;
④非常损失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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