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建设背景资料
发布时间:2010-12-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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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拟定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这48个准则项目,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审计准则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
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例如,《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项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审计准则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从体系结构看,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
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对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便写入准则正文,但中注协将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审计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此次借鉴国际审计理念研究和实务探索的先进成果,中注协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
审计风险准则是整个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审计证据》等4个项目。与以往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泛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此类程序也称为风险评估程序。
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三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同时,中注协以审计风险准则为基础,在新制定的其他准则中体现了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并根据这一要求对26个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