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第四章考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1-03-27 13:51
在线咨询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第四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完善的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自营业务。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责任追究制定。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最高管理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操作管理
1、应通过合理的预警机制、严格的账户管理、严格的资金审批调度、规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控制自营业务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2、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4、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法律风险。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2、市场风险。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投资决策或操作失误,管理不善或内控不严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监控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①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
③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④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与该类证券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①建立防火墙制度。严格分离
②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③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④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风险监控
⑤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⑥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控制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⑦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⑧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⑨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