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0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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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十四、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除了措辞有区别外,实质同固定资产)
外 购 |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
自行开发 |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 |
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