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
发布时间:2012-02-24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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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监考行为,严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期间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前3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检查考场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下列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移动硬盘(u盘)存储设备、书籍、纸张、笔记、报刊、通讯工具(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贵重物品自己保管);
二、应当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行逐一核对,检查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核对无误后,提醒考生对号入座(准考证上的座位号与电脑桌号一致)。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向考生宣读《兰州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应考人员守则》、《甘肃省兰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提醒考生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试协议,核对身份证号,并在本人签字处签上姓名,按虚线撕下来放在桌上,由监考人员将签好的协议按顺序收交。
第五条 开考前5分钟,提醒考生开机,检查是否进入会计从业资格无纸考试界面,做好考试准备。无纸化考试信号发出后,提醒考生准确录入本人准考证号及证件信息。
第六条 在进行考试操作过程中,如出现考生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机器故障、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应会同考点技术维护人员确认故障性质,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出现严重故障影响考试继续进行的,要及时向考试领导小组汇报。
第七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对考生本人与二代身份证照片、准考证照片和计算机显示的照片逐一核对,检查是否与本人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提出的有关涉及试题的问题,不得进行解释或答复。
第九条 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第十条 考生在考试开始60分钟后,考试结束前交卷,考生必须在监考人员检查完成交卷操作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检查考生操作情况,组织考生有序退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准考证勘误表》和《计算机故障报告单》,并由监考人员共同签字。对于考生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应当详细记录该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事件具体内容及处理结果;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违纪事实,并附有关证据,由监考人员、考生本人共同签字。
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场情况报告单》、《准考证勘误表》等送交主考验收,再交存考试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考点技术维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在考试期间所在的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准有吸烟、聊天、看书、读报等与监考无关的行为,不得向外界泄露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