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七章知识精讲
发布时间:2012-03-0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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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两年的考试中,本章知识所占比例约10%。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作为银行业从业人员更要普及法律基本知识。考生在复习时需了解民商事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代理、《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内容。
本章基础知识精讲
一、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人类自然规律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1.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一般建立在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之上,可以是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工作职务关系,多数是委托合同关系。
3。指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发生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若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但得不到本人追认,则该代理行为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担保法律制度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1987年1月1 Et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担保法律制度,1995年10月《担保法》颁布和实施,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0月1 日 起施行的《物权法》也对担保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
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分为人的、物的和定金担保。《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二)物权法
《物权法》通过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专篇对物权有关内容作了系统规范,其中有关物权的确立、变更以及担保物权的诸多新规定对《担保法》做了重大的修正。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法》第5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72条进一步肯定了担保物权的法定原则,即“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物权法》第l72条就设立担保物权的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物权法》第l70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表明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这里的“法律”应该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A提供物的担保的,《物权法》第l76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并且如有约定则必须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扫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第l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1)《物权法》有诸多修改《担保法》的规定,这也是《物权法》作出前述明确规定的原因所在。
(2)《物权法》未作规定的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3)《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三)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l80条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几个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