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合招聘考试题--《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
发布时间:2010-04-1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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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40分(每题2分,答对得分,反之不得分)
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共 章, 条,于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2、《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于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有: 、 、 。其他处理包括 和 。
3、责任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信用社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外,可以给予 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 。
4、对上级文件、会议精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的,或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
5、私下客户存款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
6、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或者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账提供方便,给予责任人 。
7、违反规定签发空头汇票、本票、支票,办理空头汇款的,或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给予责任人 ;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
8、会计、出纳、支付结算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并给予 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
9、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或对票据、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给予责任人 元经济处罚或 处分;造成资金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 处分。
10、开假存单、假收贷收息凭证,或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资金证明、存款证明、保函等对外证明性、说明性文件的,给予责任人 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