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临时用工与正式用工并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0-04-1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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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临时用工与正式用工并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劳动用工制度,避免用工合规性风险的发生,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市农村信用社实际,经省联社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现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临时用工与正式用工并轨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临时用工的基本情况
去年底,经过清理整顿,全省农村信用社共留用7784名临时用工(不含灵活用工人员),合同期限1年。在留用的临时用工中,业务岗位人员6674人,司机岗位人员1102人;工作年限满10年者2555人,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5221人。
二、并轨处置意见
(一)在信用社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用工
连续工作年限满10年的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各用工单位经过公示、报批审核,可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和种类征求劳动者意见确定。
公示的主要资料包括:人员姓名、参加信用社工作时间、参加信用社工作时间证明(工资条、工资入帐证明或经办业务证明)、证明人姓名及证言(不低于3人)。本人资料及省联社政策在本人所在单位及县联社同时公示,时间不低于5天。
报批审核主要资料包括:人员姓名、参加信用社工作时间、参加信用社工作时间证明、证明人姓名及证言、县级联社人事科长和理事长签字的材料真实性保证。
时间安排:11月17日-30日。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