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证考试《法规与道德》知识点总结(6)
发布时间:2010-06-1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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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1、现金管理原则:1)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原则;2)尽量转账结算原则;3)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原则;4)人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稽核的原则;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
2、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
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算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
3)现金账目的管理:
一个“规定”: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七不”要求:①不准白条抵库;②不准互借现金;③不准谎报套用现金;④不准出租、借用账户;⑤不准“公款私存”; ⑥不准保留“小金库”; ⑦禁止发行流通变相货币
4)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
5)严格控制坐支: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
对坐支的规定:①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②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6)法律责任
4、“三票”结算:支票、本票、汇票
5、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付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后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伍角叁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面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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