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 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九章6
发布时间:2010-12-17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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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债权转让(P388)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008年综合题)
【解释】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但是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必须通知债务人。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例题·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甲将其债权转让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如果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B、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C、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
D、如果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该协议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
【答案】C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等。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例题·多选题】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公司在2009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2009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债权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条件,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9月18日)成立并生效;(2)选项B:乙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乙生效,因此乙负有向丙清偿的义务;(3)选项C: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二、债务承担(P389)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相关链接】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合并、分立(2001年综合题)(P389)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链接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破产债权。
【相关链接3】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