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贷款考点串讲5.2-贷款流程
发布时间:2011-06-10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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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贷款流程
5.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学生(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简称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机构。申请人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业助学贷款的受理和调查
①贷款的受理。贷款受理人应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复印件;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为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有处分权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银行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保证担保的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贷款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借款人办理校源地贷款的,贷款银行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初审;协助监督贷款的使用;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银行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协助开展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程序和方法;协助做好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初审,主要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②贷前调查。
调查方式: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考察、通过行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
调查内容:材料一致性;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担保情况。
6.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①贷款的审查。审查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②贷款的审批。核对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贫困证明等内容;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学校当年贷款总金额和人数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总行下达的该校贷款年度计划额度;其他。
(2)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①贷款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提交材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贷前调查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面谈记录及贷前调查内容的完整性。
②贷款的审批。审查: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借款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及合规性;申请借款的额度、期限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贷前调查人的调查意见、对借款人资信评价、贷款建议是否准确、合理;主要风险点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合规有效;其他
7.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①贷款的签约。高校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后,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填写、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
②贷款发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定期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2)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和发放
①贷款的签约。流程如下:
填写合同:贷款发放人根据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对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要求抵押物共有人当面签署抵押合同。
审核合同:合同复核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复核合同文本及附件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就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填写人员沟通,并建立复核记录,交由合同填写人员签字确认。
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人负责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商业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担保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银行利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与、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的;其他违约行为。
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全部措施: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担保人;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向保证人追偿;依法处分抵(质)押物;申请仲裁或起诉。
借款人、担保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能力;借款人、担保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银行权利实现的。
②贷款的发放
落实贷款发放条件。主要包括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