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证券市场基础知识重点讲义--第七章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1-11-02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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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证券服务机构包括: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与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的经验。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办法》的调整范围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办法》规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最近3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办法》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4)不超过60周岁;(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符合《规定》第五条或者第十四条或者第十五条第二、三款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管理
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房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价、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l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七、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