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账簿凭证管理
发布时间:2011-11-18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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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知识点三、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15日内,扣缴义务人10日内设置账簿;无建账能力的可聘请机构或税务认可人员代理;有困难的,可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2、备案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保存10年。
二、发票管理
1、发票印制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2、发票领购管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管理:
普通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办理)
(1)、纳税人进行电子商务必须开具或取得发票。
(2)、发票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使用。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领购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3)、开具发票要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三、税控管理:
不能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