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预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2-01-03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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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目前预算法律制度主要有《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一)《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全文共11章79条。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l995年11月22日颁布,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该条例共8章79条。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也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内容上: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反应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程序上: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
国家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
国家决算时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2.国家预算的原则
(1)公开性;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
(2)可靠性;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依据充分确认的资料,进行科学计算。
(3)完整性;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反映在预算中,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各级政府都设有财政部门,也有相应的预算,各级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家预算。这就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要严格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指预算收支起讫的有效期限,通常为1年,我国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预算
3.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按体制由国库在本级预算收入中直线划解给上级财政的款项,以及按体制结算补解给上级财政款项和各种专项上解款项。“上解”可理解为“上交”。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上解上级政府的收入数额,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下级政府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4.部门单位预算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