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考试重点--税收征管[二]
发布时间:2011-12-27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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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
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或综合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还有的是随纳税申报表附表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
3.纳税申报的期限
4.纳税申报的要求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按期、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
也称上门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是一种税收征管改革以前经常采用的传统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
(1)方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2)经批准后才可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4.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等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
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超过查定数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未达到查定产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核定。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品种比较单一、零星分散,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规模较小,账证不健全或者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不能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因而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
5.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是: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同时收取税款。
7.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邮寄申报纳税、自己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照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于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保全措施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税收强制执行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