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合伙企业 一
发布时间:2012-02-08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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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合伙是一种以合同关系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注意:这里明确了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与《公司法》关于限制公司对外投资的规定相互衔接。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
2、合伙企业分为两种:即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普通合伙企业一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连带责任。二是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注意:①用劳务作为出资是合伙企业特有的规定,并且只有对普通合伙人才适用。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普通合伙企业二
(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其数额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实际缴纳”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方面的特征。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①《物权法》: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②这里“另有规定”一般是指合伙人退伙。)
(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是指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他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行为。
(1)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的形式
对外转让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内部转让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
【相关考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即质押担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私自出质对外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普通合伙企业三
(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由于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许多重要事项都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2)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表决办法允许约定,有约定按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未约定的补救措施)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特殊事项法律有规定的,按规定,如一致同意的6种情形)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 |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未约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普通合伙企业四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仅单项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例如,仅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某个具体合同。
无论合伙企业如何约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考点】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④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注意: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购买合伙人用于偿债的份额,又不同意将该份额转让给他人时,分为两种情形:
①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时,办理退伙“结算”;
②强制执行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