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中外合资经营 一
发布时间:2012-02-09 18:03
在线咨询
重要提醒:本网站所发布内容为转载资讯,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内容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联系方式、保证无条件入职、收取各种费用等信息,请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造成各种损失。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
3、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 |
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
有抵触时,以合同为准。 |
批准后生效,有修改时需要批准。 |
合营企业的合同(13项内容) |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
合营企业的章程(9项内容) |
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一)董事会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方式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但涉及到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引进技术管理
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应当与技术输出方订立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