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调整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发布时间:2014-02-19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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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将其纳入本市县、本部门、本金融机构的年度重大民生实事,强化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相关部署,真正把惠民实事办实、办好。
“意见”调整了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明确:贴息对象为海南省户籍农民、农村妇女和海南省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和农村妇女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或以下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贷款单笔额度100万元或以下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此外,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年贴息率分别不低于5%和3%;农村妇女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年贴息率最低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同时,农村妇女自建住房用途贷款贴息率不低于5%,贴息期限为1年。
“意见”进一步将奖补标准调整为,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补偿只给予经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可用于金融机构计提风险准备金或核销农民小额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农民小额贷款金额(新发放单笔10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新发放单笔10万元-50万元的贷款按10万元额度计算)的0.5%给予奖励。奖励金用于经办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及信贷人员专项奖励,也可用于核销农民小额贷款的不良贷款。
据悉,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被列为2014年海南省委、省政府十大民生实事之一。调整后的贴息政策自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调整后的奖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之后新发放的贷款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