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湖北会计证《财经法规》考点讲义--凭证保管要求
发布时间:2011-09-1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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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特别是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等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原件),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例题·单选题】李某受单位领导委派赴上海出差,途中将武汉至上海的火车票遗失,无法报账。请问下列处理方法正确的是( )
A.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加盖公章,李某单位会计科长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B.李某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C.售票单位开具证明,并经售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D.由李某写出详细情况,加盖售票单位公章,经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作凭证。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