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证券交易重点讲义--第六章证券自营业务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1-10-24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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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管理(掌握)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决策与授权
自营业务决策机构的三级体制: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
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风险限额等,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自营业务部门是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运作管理
(一)控制运作风险
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和会计核算。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
(二)确定运作原则
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完善可投资证券品种的投资论证机制,建立证券池制度。
建立健全自营业务运作止盈止损机制。
(三)建立运作流程
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应重点加强投资品种的选择及投资规模的控制、自营库存变动的控制,明确自营操作指令的权限及下达程序、请示报告事项及程序等。
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
(四)专人负责清算
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
(一)自营业务的风险
1.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造成证券公司自营亏损的风险。
这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所谓自营业务的风险性或高风险特点也主要是指这种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规模失控,管理不善、内控不严或操作失误而使自营业务受到损失的风险。
(二)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权益类证券主要是指股票、股票基金)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作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2)应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防止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混合操作。
(3)应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过程事后可查证。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营业务风险敞口和公司整体损益情况的联动分析与监控机制,完善风险监控量化指标体系。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监控系统中设置相应的风险监控阀值,通过系统的预警触发装置自动显示自营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补充】风险监控阀值:是设置在风险监控系统中用于控制某种风险的指标。风险监控阀值通常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盈止损限额等。(了解)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稽核部门定期对自营业务的合规运作、盈亏、风险监控等情况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强化自营业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合规操作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自营业务关键岗位人员离任前,应当由稽核部门进行审计。
(三)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自营资产质量、自营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