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发布时间:2011-11-0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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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三、收入确认一般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总额: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确认一般原则(了解)
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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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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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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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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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企业销售收入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与会计的确认原则之少一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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