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版证券交易重点讲义--第十章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第四节
发布时间:2011-11-1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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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证券交易的结算流程(掌握)(新增)
证券交易的结算可以划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主要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数据接收、清算、发送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发送交收结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处理等八个环节。
一、交易数据接收
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闭市后,会按约定将证券交易数据通过专门通讯链路传输给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接收数据时,应当核对所接收数据的完整性。
二、清算
接收完证券交易数据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一般在当日日终,作为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各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的证券交易对应的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处理。在清算过程中,除计算应收和应付价款外,还需将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实践中,投资者应收的现金分红、利息,以及转让限售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也会纳入到净额清算中。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滚动交收制度,因此一般来说,不同交易日发生的交易是分开清算的,在同一个交易日发生的交易才会进行轧抵处理。
除净额清算外,在一些证券品种上还存在逐笔交收制度,如权证的行权、买断式回购的到期结算等。对于实行逐笔交收的证券交易,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将其纳入到净额清算中,而是逐笔计算对应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和应付金额。
三、发送清算结果
清算完毕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通过专用通讯网络,将清算结果数据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四、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
对于证券,由于客户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且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不过B股市场存在例外。在深圳B股市场,境外投资者可能将证券托管在境外托管机构,而交易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由于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收对手是证券公司,投资者卖出证券时,卖出证券需从境外托管机构划付到证券公司,因此对证券公司来说,存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的过程。
五、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时点为T+1 16:00),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一)证券交收
证券交收包含两个层面:
一是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一般称为“集中证券交收”。
二是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交收是结算参与人(通常是证券公司)和客户履行双方证券交易合同的一部分,但由于客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直接维护,因此,为完成相应的证券交收,证券公司需委托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办理相应的证券划付。
实践中,除ETF、权证等新品种外,现行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与上述流程不同,实际做法是根据成交记录直接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货银对付实施方案,未来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也将按照前述流程组织证券交收。
(二)资金交收
因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维护客户的资金账户,因此资金交收仅包括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这一“集中资金交收”环节,中国结算公司并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资金交收。
六、发送交收结果
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在完成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后,会将交收结果发送给结算参与人,供结算参与人对账、向客户提供证券余额查询服务、用于自身系统的前端监控等。另外,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也会在次日开市前,将完成交收后的证券账户余额等数据发送给证券交易所,供证券交易所实行前端监控。